消防管理规定

  一、消防安全基本规定 

  (一)根据国家消防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主(承)办单位在展馆举办展览会须按照政府管理部门

要求并在布展20日前完成报批手续。同时还应同中心签订《虎门会展中心(治安、消

防、施工)安全责任书》以界定双方的责任与义务,主(承)办单位还应与主场承建商、展位负责人签定安全责任书,明确消防安全责任。 

  (二)各参展商要切实执行中心消防规定,认真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安全防火教育。 

  (三)根据《消防法》等有关规定,在展馆内禁止下列行为:

  1.在公共消防疏散通道和靠近黄线的墙壁附近堆放材料、展品及其他物品。 

  2.遮挡、埋压、圈占及堵塞展馆内的消防设备设施。此类设施设备包括:灭火器、消火栓、红外线探测对射、自动灭火系统及其管道、防火门、各种隔离门、安全紧急出口门等。 

  3.在展厅内禁止明火、切割、打磨、电焊、气焊、喷漆、使用台式电锯等危险作业。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,须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,并附上明确的作业说明与消防保卫方案。

中心安全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签发相应的作业许可证,限定作业时间和区域。 

  4.在展厅内禁止燃放烟火和冷烟花。室外燃放烟火应获得公安机关的书面认可及中心的批准,燃放的烟火制品应具备产品合格证,有明确的公安消防部门的批准许可文号。 

  5.不准将汽油、信那水、酒精、氢气瓶、氧气瓶等易燃、易爆品带入展馆。 

  6.参展商展品附带的压力容器,必须检验合格并有明显检验标识。压力容器必须隔离存放,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。 

  7.所有施工材料应使用阻燃材料。确因需要使用易燃材料(如木料)搭建展位的,必须采取阻燃措施。 

  (四)展馆内严禁吸烟。 

  (五)展区内一旦发生火警,任何人均有义务就近向中心保安人员报警或拨打馆内消防电话、紧急按键等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统一指挥。 

  (六)公安消防员、中心工作人员和委托的保安员有权对展览会(活动)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签发《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》,如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主(承)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并负责督促主场承建商、参展单位落实整改。对未及时整改隐患的单位和展位为了确保展览会(活动)的安全,中心有权上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处理或对展位停工停电,直至全部隐患整改完毕,由此而造成误工或发生消防安全责任事故中心概不负责,并追究相关单位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一切法律责任。  

  二、特装展位消防规定 

  (一)特装展位须按照每50平方米不少于1个的标准,自行配备4kgABC型干粉灭火器。 

  (二)200平方米以上封闭特装展位,必须有两个以上出口,并保证出口的最小宽度不小于1米。如出口有门开门方向必须向外,并保证门能够顺利开启。

  (三)特装展位原则上不允许封顶,如必须设计封顶,需按消防相关管理规定执行; 

  (四)特装密封展位正对防火门和卷帘门的地方必须留出不少于宽1米、高2米的出入口。